專利擁有人可行使專利賦予的法律權利,禁止他人製造、使用、出售或輸入
你的專利發明,從而保護你的專利發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有兩類專利︰
標準專利擁有人可在第3年屆滿後每年續期一次,有效期最長達20年。短期專利則可在申請的提交日期起計4年後續期,有效期最長達8年。
申請人必須向香港知識產權署轄下的專利註冊處提交申請。對於已在世界其他地方包括中國其他地區提出申請的專利,香港不會自動給予保護。專利註冊處處長對申請人的專利申請只會作出形式上的審查,並不會就發明的新穎性或創造性進行實質的審閱。
在香港,標準專利的批核是基於以下述三個專利局 (稱為「指定專利當局」)所批核的專利註冊為基礎的︰
在香港申請標準專利的程序主要分為兩個階段,申請人須提交下述兩項請求︰
在香港短期專利的批核是以其中一個國際檢索當局或其中一個指定專利局所發出的檢索報告為基礎。 如擬在香港申請短期專利,申請人須提交批予請求及一切所需文件和資料。
申請人必須在指定專利當局發表指定專利申請後6個月內,提交記錄請求。
申請人須在記錄請求述明申請人身分的資料、提述指定專利申請、列明指定專利申請編號、發表編號和發表日期後,專利註冊處會就申請人的記錄請求設定提交日期。
專利註冊處會在設定記錄請求的提交日期後,審查申請人的請求。如申請人的請求有任何不足之處,註冊處會通知申請人須在兩個月內作出修正。如無不足之處或不足之處已予修正,註冊處會發表該項記錄請求,並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刊登公告。
如果申請人的申請在發表記錄請求5年後,仍未能進入第二階段(即註冊及批予請求),申請人便須要維持該項申請,並繳付維持費,以維持標準專利申請。否則,專利註冊處會把申請人的專利申請,視作已撤銷論。
申請人必須最遲在香港發表記錄請求或指定專利當局批予指定專利後6個月內,向香港專利註冊處提交註冊及批予請求。
在香港提交短期專利申請,並無時限規定。但如申請人擬聲稱因在巴黎公約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地區最先提出申請而享有優先權,申請人便須在提交前述的申請後12個月內,向香港專利註冊遞交香港短期專利申請。
專利註冊處會在設定申請的提交日期後,審查申請人的申請;如該項申請有任何不足之處,註冊處會通知申請人在2個月內作出修正。如無不足之處,或不足之處已予修正,註冊處會把短期專利批予有關發明。並會發表該項已獲批予的專利的詳情及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刊登公告。.
地區 |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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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
預計完成時間 |
保護期 |
/ |
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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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撰寫說明書 |
3-4 個星期 |
/ |
香港 |
遞交及註冊一項香港的短期專利 |
8-10 個月 |
最多8年 (在繳交年費的基礎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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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 |
遞交及註冊一項實用新型專利 |
9 - 12 個月 |
最多10 年 (在繳交年費的基礎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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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 |
遞交一項中國的發明專利 在遞交中國內地的發明專利之後,會有後續的費用產生,本行會在產生適當的額外費用之前告知 閣下預計的費用並尋求 閣下的事先批准。 |
3 - 4 年 |
最多20年 (在繳交年費的基礎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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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你可以致電 3105 5126(專利熱線) |
地區 |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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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
預計完成時間 |
保護期 |
美國 |
港幣$50,000
(小實體) |
英文撰寫說明書 |
3 -4個星期 |
/ |
遞交一項美國的發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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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年 |
最多20 年 (在繳交年費的基礎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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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 | 港幣$31,000 |
申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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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年 |
最多20 年 (在繳交年費的基礎上) |
港幣$37,000 |
實審階段:
提交實質審查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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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港幣$30,000 |
遞交一項日本的發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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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年 |
最多20 年 (在繳交年費的基礎上) |
日本 | 港幣$28,000 |
遞交及註冊一項日本的實用新型專利
(包含首三年註冊費用) |
3個月 |
最多10 年 (在繳交年費的基礎上) |
其他國家/地區的報價歡迎致電本所詳談. | ||||
或者你可以致電 3105 5126(專利熱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