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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近似的判定標準

2020年10月
現如今,商標局對新申請注冊商標的審查越來越嚴。依照2019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因此,“商標相同或近似+商品同一種或類似”就成為商標是否能夠成功註冊的關鍵。但如何看待商標是否近似,不能只根據商標標識構成的要素是否近似為標準,還必須結合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以及相似商標的知名度進行綜合分析。
(1) 以該商標能夠引起公眾的注意力程度為標準;
(2) 需要對商標的整體進行對比,同時對商標主要部分對比(對比需要在兩個或多個商標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3) 需要酌情考慮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4) 注冊商標所保護的產品和服務範圍。
也就是說,商標註冊時對近似商標的篩查範圍不僅包括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文字和圖形組合後的排列組合方式、外觀,三維標誌的形狀和外觀,顏色或者顏色組合近似等最直接的方面,還會從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消費時,對特定商標的理解(或誤解)方面進行審核。
這一過程,參雜了很多審查官個人的理解和意見,使得商標註冊過程中的近似審查變數頗多,也讓商標成功註冊的難度增加不少。但無論商標註冊難度如何,儘快成功註冊一個商標,既能令產品或服務的產權保護難度大大降低,也能令產品或服務的市場推廣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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