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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期商標新聞
2021年5月
溫州商標申請人金阿歡,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就是那位憑藉自己手中的一件“非誠勿擾”商標,讓浙江衛視人氣爆棚的《非誠勿擾》電視節目被迫改名《緣來非誠勿擾》。
現在看來,有點搬起石頭砸了自己腳的感覺。
這次事件,仍然是他那件“非誠勿擾”商標。
2021年1月29日,北京高院作出(2020)京民申5203號裁定認為,金阿歡在電影《非誠勿擾》上映後,未經許可將涉案“非誠勿擾”申請註冊為商標,並且金阿歡和非誠勿擾婚介所在其經營的非誠勿擾婚戀交友網站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涉案“非誠勿擾”的行為,構成對華誼兄弟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侵害。至此,本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最終塵埃落定。 案件起因:
《非誠勿擾》電影於2008年12月24日上映,電影宣傳海報如下圖, 其中“非誠勿擾”四個字經過字體、字形、結構設計;而金阿歡於2009年2月16日提出了第45類婚姻介紹所服務的商標註冊,申請圖樣與電影海報中字體相同。
“非誠勿擾”被註冊為商標?
案件爭議焦點:
1、”非誠勿擾”四個字是否具有獨創性
2、華誼兄弟公司是否享有著作權
3、金阿歡及其經營的非誠勿擾婚姻介紹所對涉案“非誠勿擾”的使用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法院審理認為:
1、“非誠勿擾”由繁體字“誠擾”和簡體字“非勿”構成,字體大小不一,分上下兩行排列,“非”字下部使用粉色心形圖案與第二行首字“誠”相連,“誠”字的“言”部首中的“、”筆劃由粉色心形圖案代替。涉案“非誠勿擾”經過設計在整體外觀上體現了作者特有的選擇和安排,具有審美意義,具有獨創性,構成美術作品。
2、電影《非誠勿擾》為電影作品,該電影海報中涉案“非誠勿擾”為美術作品,兩者為電影作品和電影作品中可單獨使用作品的關係。根據馮小剛、石海鷹出具的說明和2016年1月16日簽訂的《協議書》,可以認定華誼兄弟公司委託馮小剛、石海鷹創作了涉案“非誠勿擾”,同時約定該作品著作權歸屬華誼兄弟公司。因此,基於委託創作合同的約定,華誼兄弟公司享有涉案“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著作權。
3、金阿歡在電影《非誠勿擾》上映後,未經許可將涉案“非誠勿擾”申請註冊為商標,並且金阿歡和非誠勿擾婚介所在其經營的非誠勿擾婚戀交友網站上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涉案“非誠勿擾”的行為,不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構成對華誼兄弟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侵害。
無論審判結果如何,金阿歡在使用該美術作品時,明知該作品是他人創作,在未取得他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並將其註冊為商標,都存在主觀過錯。
現實生活也確實有不少人缺乏這方面意識,直接從網站上下載圖案申請商標,在不知不覺的情況下就已經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 一例又一例的著作權與商標權的糾紛案件,再三給我們敲響了警鐘:
重視商標品牌的同時,一定要尊重原創(版權),不可隨意從網站上盜用圖片申請商標,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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