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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決: Bullsone模仿紅牛商標
2019年10月
最高法院裁定Bullsone和紅牛的上述商標相似。 Bullsone是一家銷售汽車用品的韓國公司,而Red Bull是一家銷售能量飲料的全球性公司,也涉及賽車行業。最高法院駁回了韓國知識產權法庭的裁決。
2014年9月,紅牛根據舊「韓國商標法」第7(1)(12)條向知識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提起了針對Bullsone的商標無效審判。紅牛提出,Bullsone於2014年2月在韓國註冊的商標中的紅牛形象,與紅牛於2008年4月獲得國際註冊的商標中的紅牛形象非常相似。
舊「韓國商標法」第7(1)(12)條規定,任何商標如與其他在韓國境內或境外被消費者認定為特定人的貨物商標(不包括任何地理標誌)相同或相似,且是用於不正當目的,如獲取不公平的利潤或對特定的人造成傷害,不得登記。
然而,知識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裁定支持Bullsone,稱兩個商標的外觀不同,給普通消費者留下的主導印象並不相似。
紅牛在知識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提交的無效審判失敗後,向韓國知識產權法庭提起訴訟,要求公牛商標註冊無效。然而,韓國知識產權法庭也拒絕了Redbull的論點,並認為「紅牛在賽車和賽車服裝上的商標被用作體育營銷,以宣傳紅牛的能量飲料,因此,商標的使用是較為次要的,難以看出紅牛的商標在消費者中得到認可,表明其使用的服務(與賽車和體育賽事服務有關的諮詢服務),並且難以看出Bullsone有惡意。」
最高法院最終裁定:「自2005年以來,紅牛的商標已被用作紅牛賽車隊參加一級方程式賽車錦標賽的商標。因此,它被外國消費者認可為某一方關於諮詢服務的服務標誌,與賽車和體育賽事服務有關。紅牛的賽車隊於2010年參加了韓國一級方程式賽車比賽,其中一輛賽車附有其商標,Bullsone在2010年後開發了紅牛商標。因此,可以合理地得出Bullsone的惡意。」
從2014年9月提交的無效審判到2019年8月最高法院裁決,紅牛在長達五年的爭議中最終得到了勝利。如果紅牛當初積極及時地採取了諸如提交信息簡報或反對意見等程序,在Bullsone的商標投入市場或經韓國知識產權局註冊之前,紅牛可能已經能夠避免這一漫長而昂貴的訴訟。迅速採取行動打擊假冒商標非常重要,因為它在成本和效益方面具有優勢。因此,如果發現了假冒商標,我們應該在商標專家的協助下快速積極地做出回應,而不是等待檢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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