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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vs三星
2021年3月
SAMSUNG PHARM(三星製藥)與SAMSUNG Electronics(三星電子)之間的商標爭議始於2015年,當時三星電子對三星製藥提出的商標“ ”提出異議。
提出異議的理由是,三星製藥申請的商標“ ”和三星電子擁有的商標“ ”之間會產生混淆。但是,韓國智慧財產權局不接受這項異議,並允許註冊“ ”商標。
三星電子沒有放棄並針對“ ”的註冊提出無效審判。但是他們也失敗了,因為他們沒有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審判中駁倒這個商標。韓國智慧財產權審判和上訴委員會作出決定的依據之一是:三星製藥成立於1929年,而三星電子則起源于1938年成立的公司。 三星製藥成立之後三星電子才成立,且三星製藥的品牌一直被使用,證明其商標已為客戶所熟知。
在無效審判的上訴失敗後,三星電子放棄了進一步的舉動,三星製藥在長期糾紛中成功保留了商標權。
通常,“ ”商標對消費者來說似乎更為著名。但是, “ ”已經使用了較長時間這一事實,確實能證明“ ”商標像“ ”一樣也是眾所周知的商標。因此,兩個商標都享有商標權,即使它們共存,也不會使消費者感到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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