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應在《香港商標官方公報》公佈商標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如果申請書於3月
1 日發布,異議的截止日期為 5 月 31 日)。截止日期可由主管當局行使酌情權延遲,
為期 2 個月。
可以提出異議的理由
申請可能會因“絕對理由”或“相對理由”遭到反對。有關條文載於下文:
絕對的理由
標誌不能夠區分一個企業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標誌,和以 圖形方式表示
沒有任何特色的商標
商標僅由可能在貿易或業務中用於指定商品的種類,質量,數量,預期用途, 價值,地理來源,生產時間或提供服務的標誌或商品的其他特徵服務;和
商標完全由習慣於現行語言的標誌組成,或者以本行業誠實和慣例的慣例構 成。
如標誌僅由以下物品組成,則不得註冊為與貨品有關的商標─
由貨物本身造成的形狀
獲得技術結果所需的貨物形狀
為貨物提供實質價值的形狀。
商標如屬以下情況,則不得註冊─
違反公認的道德原則; 或
可能欺騙公眾。
在以下情況或一定程度達到一下情況,商標不得註冊 -
(a) 根據或憑藉法律被禁止在香港使用; 或
(b) 商標的註冊申請是惡意的。
商標不得在包含或一定程度包含的情況下進行註冊-
(a) 國旗或其外觀設計;
(a) 國徽或者其外觀設計;
(b) 區旗或其設計;
(c) 區徽或其設計。
商標中包含受《巴黎公約》或《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保護(巴黎公約國家 或世貿組織成員或某些國際組織)的旗幟,徽章,國徽等
相對的理由。
如有以下情況,商標不得註冊─
(a) 該商標與較早的商標相同;和
(b) 申請註冊的商品或服務與較早商標受保護的商品或服務相同。
如有以下情況,商標不得註冊─
(a) 該商標與較早的商標相同;
(a) 申請註冊的商品或服務類似於較早商標受保護的商品或服務;和
(b) 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商標可能會引起公眾混淆。
如有以下情況,商標不得註冊─
(a) 該商標類似於較早的商標;
(a) 申請註冊的商品或服務與先前的商標受保護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相 似;和
(b) 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商標可能會引起公眾混淆。
商標是
(a) 與先前的商標相同或相似;和
(b) 建議登記的商品或服務與早期商標受保護不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 先前的商標有權根據《巴黎公約》享有作為馳名商標的保護權,而在 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使用後者商標將不公平地利用或不利於先前商 標的特徵或聲譽,則不得註冊商標。
商標可能被阻止在香港使用的情況下,不得註冊─
(a) 憑藉任何法律保護未經註冊的商標或在過程中使用的其他標誌貿易或 經營(特別根據假冒的法律); 或
(a) 憑藉上述權利以外的其他權利(特別是憑藉著作權法或註冊外觀設計 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