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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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商標

在商標取消聆訊中,法官會根據法律原因及商標法第73條發出判決書取消商標。

因不使用而取消的商標,商標應在取消之前超過三年沒有使用。(商標法第73條第1款)

取消商標的原因

– 商標持有人或其專屬許可證持有人皆沒有使用商標

– 商標沒有在某種產品上使用

– 聆訊前商標連續三年沒有被使用

– 沒有合理的不使用商標的理由

申訴人和答辯人

申訴人只限於利益相關的人士,答辯人是聆訊之時的注冊商標持有人。

申請的商標

如果商標註冊於多於一個產品,聆訊可以取消該商標在所有或部分產品上的註冊。(商標法第73條)

因此,你可以為每個特定的產品提交商標取消申訴,以免影響其他產品。

但是,但你申請部分產品的取消聆訊時,應包括類似商標的所有產品,以避免法官因有某些類似產品在該商標下仍然註冊為由而拒絕申請。

何時申請

只有在商標仍然有效的情況下,才能申請因不使用而取消商標。

證明責任

如果申訴人聲稱該商標未有使用,商標持有人(根據商標法第73條第4款的定義)需要證明他/她有在一個或多個產品上有使用該商標。

商標法第73條第1款第3項的商標申請規定已經被2013年10月6日實施的經修訂的商標法(11747號法)(商標法第8章第5款)廢除。先前的條文對在新法例實施之前提交的申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