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在寬展期內,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標是否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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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在寬展期內,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標是否侵權?

商標一經註冊,有效期為 10 年。在 10 年有效期滿後若要繼續使用的話須在期滿

前的十二個月內辦理商標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商標局還可以給予六

個月的寬展期。若商標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商標局將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

每次續展有效期為 10 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那麼在商標寬展期內,若有人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標,是否構成侵權呢?筆者認為

可以分三種情況來判斷是否夠成侵權。

情況一:

若果在註冊商標的寬展期內,商標註冊人提出續展申請且被商標局核准的,註冊

人的商標專用權仍然連續存在,故他人在此期間內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

標的,屬於商標侵權行為;

情況二:

若果商標註冊人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提出續展申請但未被商標局核准的,該商

標專用權自有效期滿後不受法律保護,故他人在此期間內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

近似商標的,不屬於商標侵權行為;

情況三:

若果商標註冊人請求保護處於寬展期的商標的,則商標註冊人在投訴他人侵犯註

冊商標權時應當提供續展申請證明,不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不予立案;已經

立案的,應當中止,待續展核准情況確定後再行處理。

以上便是註冊商標在寬展期內是否可判定他人侵權的三種情況,為避免出現這些

情況,商標註冊人應當建立企業自己的商標管理檔案,及時掌握企業商標動態,

應當在商標 10 年期滿前做出續展,而不是期滿後還渾然不知,最終喪失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