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歐盟商標申請的“絕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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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歐盟商標申請的“絕對理由”

EUTM

歐盟商標(“EUTM”)在商標權利人中很受歡迎,因為從 2017 年起,每個 EUTM 可

以在 28 個歐盟地區提供商標保護。

拒絕的“絕對理由”

一旦提交了 EUTM 申請,審查機構就會對形式要求進行審查。如果被正式接納,審查

機關將根據絕對理由進一步對商標註冊的可受理性進行實質性審查。

申請由主管局依職權根據絕對的拒絕理由審查(雖然第三方不成為訴訟的當事方,但

可能考慮到第三方的意見)。

根據歐盟商標規則(“EUTMR”)第 7(1)條

a) 不符合第四條要求的標誌;

b) 沒有任何特色的商標;

c) 完全由可在貿易中用以指明貨物的種類,質量,數量,預定用途,價值,地理 來源或生產時間或提供服務的標誌或標誌,或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徵,組成的 商標;

d) 完全由以現行語言或以該行業的真誠及慣常做法所習慣的標誌或標誌組成的商 標;

e) 完全由以下各項組成的標誌:

(i) 由貨物本身的形狀或其他特徵;

(ii) 獲得技術結果所必需的貨物形狀或其他特徵;

(iii) 賦予貨物實質價值的形狀或其他特徵;

f) 違反公共政策或公認道德原則的商標;

g) 具有欺騙公眾性質的商標,例如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

h) 未經主管當局批准並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巴黎公約》)第 6 條 授權的商標;

i) 《巴黎公約》第 6 條所列標誌以外的徽章,標誌或標誌,並具有特別公共利益 的商標,除非獲得主管當局同意登記;

j) 根據國際電聯立法或國內法或國際電聯或有關成員國加入的國際協議,不包括 註冊的商標,以保護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誌;

k) 根據國際電聯立法或國際協議排除在註冊範圍之外的商標,以保護傳統的葡萄 酒條款;

l) 根據國際電聯立法或國際協議而不在註冊範圍內的商標,以保護傳統專業;

m) 根據聯盟立法或國家法律或國際電聯或有關成員國加入的國際協議登記的早期 植物品種名稱,或由其基本要素複製的商標,以規定保護植物品種權利,而且 是關於相同或近似相關物種的植物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