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標異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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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標異議程序

香港商標異議是如何開始的

異議應在香港商標官方公報公佈商標申請之日起 3 個月內提出(如果申請書於 3 月 1 日公佈,異議的截止日期為 5 月 31 日)。截止日期可以延長一次,但期限為 2 個月,須由當局酌情決定。

反對原因的反對通知必須在公佈後三個月內提交。

在異議被接納後,申請人將在收到反對原因的反對通知 3 個月內提 交反陳述。否則,申請將被視為被申請人放棄

如果申請人提交反陳述,反對者將在收到申請人反陳述後 6 個月內 提交聲明證據

如果對手提交了聲明證據,申請人將在收到對方的聲明證據後的 6 個月內提交聲明證據回覆

如果申請人已提交聲明證據回覆,對方可以在收到申請人聲明證據 回覆 6 個月內提交進一步的證據申報

證據會議完成後,反對意見程序將被確定為正式聽證會。聆訊日期 將根據商標註冊處的時間表而定

以下簡要說明香港商標異議的典型步驟以供進一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