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水貨帶品牌會侵權嗎?拆解香港平行進口4大法律陷阱與商標耗盡原則

文章專業審核:BKIP Limited 商標代理團隊

香港法例對水貨的寬鬆立場

1. 香港作為自由貿易港,對平行進口(俗稱「水貨」)採取相對寬鬆的態度。香港法例允許水貨銷售,主要目的是尊重自由貿易原則,並為消費者提供更多元化和價格更便宜的選擇。然而,水貨商在享受這份自由的同時,也必須留意相關法例,避免誤墮侵權陷阱。

商標耗盡原則(Exhaustion of Right)——水貨商的第一守則

2. 假設外國公司A在香港有代理B(無論是獨家代理或主要代理),而A或B(無論B是否獲A授權)註冊了相關商標。一般情況下,A和B均不能聲稱水貨商C侵犯商標,因為香港《商標條例》(第559章)第20(1)條為水貨商提供了保障。

3. 這項保障稱為「Exhaustion of Right」(權利耗盡原則),意思是當商標擁有人A將附有商標的產品推出市場後,便不能再以處理該等產品為由聲稱侵權。無論A是在世界任何地方推出市場,亦無論同意是明示或隱含、附帶條件或不附帶條件,只要產品是由A或經其同意推出市場,水貨商轉售該等產品一般不構成商標侵權。這可算是銷售水貨產品的第一守則。

第一守則的例外——貨品狀況改變或受損

4. 第20(2)條規定了耗盡原則的例外情況。若水貨商將貨品「tempered」,例如更改標籤、改變產品質量、移除包裝上的生產編號等,導致貨品狀況在推出市場後「已有所改變或已受損」,且使用有關商標會對商標的顯著特性或聲譽造成損害,則第20(1)條的保護便不再適用。此時,A或B可聲稱C侵犯註冊商標(侵權情況一)。香港法庭曾指出,只有包裝內產品的狀況受到不利影響,才可能構成此例外,單純移除包裝上的編號未必足夠。

仿冒(Passing Off)——侵權情況二

5. 俗語有云:「桑田冇耕,但耕重就人爭。」水貨銷售情況亦適用。若香港銷售商B是主要第一間引入香港品牌產品的公司,並用努力和資源把商標產品由零開始令香港廣為人知,則C銷售水貨時,有可能構成仿冒(Passing Off)(侵權情況二)。

6. 要構成仿冒,B須證明三點:(a) B長期使用有關商標,建立了商譽(goodwill);(b) C進行了誤導表述或行為(misrepresentation),令消費者誤以為購買的是總代理的產品;(c) B因而蒙受損失。例如C聲稱產品享有B提供的保養服務、虛假地表示自己是授權經銷商,或使用B的官方宣傳素材,均可能構成仿冒。水貨商必須加倍小心。

中文商標與仿冒——侵權情況三

7. 除上述情況外,還有第三種侵權可能。B為方便香港消費者辨認商標產品,往往會為A的註冊商標創作一個中文演繹版本,即中文商標。B在宣傳時使用該中文商標,方便客戶認識產品和消費者認知。久而久之,該中文商標便為商人和消費者所認知。

8. 當C推銷商標產品水貨時,若使用了該中文商標,便有機會構成另一種仿冒行為(侵權情況三)。因為該中文商標所承載的商譽,是由B從零開始建立,C使用該中文商標可能令消費者誤以為C的產品與B有關。

中文商標註冊——侵權情況四(民事及刑事)

9. 倘若該中文商標亦已被B註冊成為註冊商標,則C若以侵犯註冊商標的方式使用該中文商標,更構成侵權情況四。侵犯註冊商標不僅是民事責任,根據香港法例,更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海關可根據《商品說明條例》對銷售或管有冒牌物品的人士採取執法行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因此,侵權情況四絕對不能忽視。

對B的建議:盡早註冊中文商標

10. 對B而言,保護市場的最佳方法便是把創作而來的中文商標盡早註冊為註冊商標,從而獲得更快捷和有效的執法行動,阻截某些銷售水貨的侵權商。註冊商標能為B提供清晰的權利基礎,無論在民事訴訟或刑事舉報方面,均更具優勢。

總結:水貨商與總代理均需知法

11. 平行進口在香港是合法的商業活動,水貨商與總代理均應在公平的法律框架下經營。水貨商應避免改變貨品狀況、避免作出誤導消費者的表述,以及避免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創作的中文商標。總代理則應盡早將自行創作的中文商標註冊,以保障自身權益。雙方知法守法,方能促進市場健康發展,最終令消費者受惠。

常見問題

Q1:香港銷售水貨(平行進口)合法嗎?

答:香港作為自由貿易港,原則上允許銷售平行進口貨品(水貨)。根據《商標條例》(第559章)第20(1)條的「權利耗盡原則」(Exhaustion of Right),只要產品是由商標擁有人或經其同意在世界任何地方推出市場,轉售一般不構成商標侵權。

Q2:水貨商在甚麼情況下會構成商標侵權或仿冒(Passing Off)?

答:水貨商可能觸犯侵權的四大情況包括:1. 改變或損害貨品狀況(如更改標籤或損害品質);2. 誤導消費者以為其為授權經銷商或提供官方保養(構成 Passing Off);3. 未經授權使用代理商建立商譽的中文譯名商標;4. 使用已由代理商註冊的中文商標(可能涉及《商品說明條例》刑事責任)。

Q3:總代理(B)應如何防範水貨商侵權?

答:江炳滔律師事務所建議總代理應盡早將自行創作並推廣的「中文商標」註冊為官方註冊商標。這能提供清晰的法律權利基礎,在面臨侵權時能快速採取民事訴訟或向海關進行刑事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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