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在寬展期內,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標是否侵權? 2018年04月 |
商標一經註冊,有效期為 10 年。在 10 年有效期滿後若要繼續使用的話須在期滿
前的十二個月內辦理商標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商標局還可以給予六
個月的寬展期。若商標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商標局將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
每次續展有效期為 10 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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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在商標寬展期內,若有人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標,是否構成侵權呢?筆者認為
可以分三種情況來判斷是否夠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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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一:
若果在註冊商標的寬展期內,商標註冊人提出續展申請且被商標局核准的,註冊
人的商標專用權仍然連續存在,故他人在此期間內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
標的,屬於商標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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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二:
若果商標註冊人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提出續展申請但未被商標局核准的,該商
標專用權自有效期滿後不受法律保護,故他人在此期間內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
近似商標的,不屬於商標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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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三:
若果商標註冊人請求保護處於寬展期的商標的,則商標註冊人在投訴他人侵犯註
冊商標權時應當提供續展申請證明,不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不予立案;已經
立案的,應當中止,待續展核准情況確定後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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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便是註冊商標在寬展期內是否可判定他人侵權的三種情況,為避免出現這些
情況,商標註冊人應當建立企業自己的商標管理檔案,及時掌握企業商標動態,
應當在商標 10 年期滿前做出續展,而不是期滿後還渾然不知,最終喪失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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